6月2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新法中,第八十九条明确指出,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,将先处警告;警告后仍不改正,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  这项新规,标志着我国养宠治理理念的一次重要转向。它首次明确“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”的法律边界,推动治理向繁育、销售等前端环节延伸。

  这意味着,管理的逻辑不再仅限于末端养犬人的日常行为,而是在法律层面初步构建起覆盖“销售-繁育-饲养-管理”全链条的宠物治理体系。同时,条文中使用“危险动物”这样的广义表述,也从规则语言上实现了从犬类向其他高风险宠物的适度外延,具有重要的行业引导意义。

  当然,制度的进步也带来了新的挑战。比如,“烈性犬”和“危险动物”的认定权归属于谁?哪些行为可视为“放任”?如果这些概念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缺乏统一界定,执行就容易落入模糊地带,影响治理效果。

  近日,西安市一份重点限养区内的禁养犬种名单就引发了一定争议。名单中包括边境牧羊犬、金毛等常见犬种,令不少犬主担忧自己的宠物成为禁养犬。警方回应称,该名录并非“国家烈性犬名单”,而是基于本地限养区标准制定,其核心依据是成年犬肩高是否超过50厘米。

 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烈性犬认定标准或权威禁养犬名录。网上流传的多份所谓“国家级烈性犬名单”截图,多为误传或未经核实的信息。现实中,“烈性犬”的认定在不同城市之间标准不一、落地方式差异显著。

  在许多地方,大型犬常被直接等同为高风险犬。管理者基于一种“防止极端后果”的逻辑,认为大型犬一旦失控,其潜在伤害远大于小型犬。这与大货车在密集城区道路受限的管理思路类似——并非认定其驾驶人不守规矩,而是其一旦出事,代价更大。

  以体型为基础的限养标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现实合理性,但如果长期停留在此类静态指标,而缺乏针对行为表现、饲养人资质、伤人记录等多维要素的动态评估体系,也容易引发误判,进而影响公众对规则的认同。

  因此,在新法设定底线的基础上,还需配套完善地方性条例与行业标准。一方面,地方可以根据城市密度、居民结构等实际情况,对禁养犬种和限养区域进行细化;另一方面,也要通过制定行业规范,涵盖宠物繁育、交易、登记、饲养、救助等环节,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全流程监管。

  未来的养宠治理,不应被困在“哪种狗该禁,哪种狗不该禁”的争执中,而应将目光投向更宏观、更系统、更科学的规则建构,补齐制度短板、厘清权责边界,构建起一套清晰、动态、可执行的法律体系。

  (作者系江苏省动物学会理事)

周威来源:中国青年报

2025年07月04日  05版